為鼓勵失業勞工穩定就業,並紓解照顧服務業及特定行業人力需求,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提供「缺工就業獎勵」及「照服員就業獎勵」,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或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,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,於符合規定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、照顧服務業等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30日,並符合「缺工就業獎勵」及「照服員就業獎勵」相關規定,檢具應備文件,於受僱期間得申請發給每月5,000至7,000元之就業獎勵,每人最長核發18個月為限,最高可領取10萬8,000元。
市府就服處表示,勞動部於今正發布前述「缺工就業獎勵」及「照服員就業獎勵」規定,主要係配合長照2.0政策,將機構式、居家式及社區式3種類型之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整併於同一要點外,更擴大雇主適用範圍,包含社區式臨時住宿、團體家屋、小規模多機能及提供喘息服務之巷弄長照站等。